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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05 00:00:00

(根据二届二次理事大会审定意见修改并经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终审通过)

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作为北京市社会团体主管机关正式核准独立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在资金运作上必须严格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合法、安全、有效”为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为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确保本会资金的运作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1.资金运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只允许与具有国家核准证券式资本市场许可证的正式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其他投资要选择资信度高和发展前景好的单位和项目。

2.资金运作必须同时有项目负责人(1名)和经办人(1人)两人共同执行其全过程。

3.每年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由秘书处按本会《章程》有关规定提出,经理事会审定批准后授权秘书处实施。

4.每项资金运作都要填报《资金运作项目申报表》。其中:

(1)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基金会秘书处有权自主决策执行。

(2)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需经主管副理事长审查并签字后方可执行。

(3)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充分论证并由理事长和主管副理事长共同签字后方可执行。

5.资金投出后,由分管负责人跟踪其运作全过程,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报理事会研究处理。

6.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会帐户。

7.参与资金运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对方获取任何报酬,对业绩突出者由理事会酌情给予奖励。

8.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理事会在行使资金运作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授权人与受权人各自对在授受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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