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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条例

发布时间:2019-04-11 00:00:00

(根据二届二次理事大会审定意见修改并经二届二次理事长办公会终审通过)

(一)监事的产生

1.根据《章程》本会监事由相关单位选派,设监事长和监事各一人。

2.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在本会领取工资。

(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对基金会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职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基金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2.对基金会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有损本会利益及声誉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

3.检查监督本会财务状况,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之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本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4.检查本会财务运作,本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5.对本会各种款项、帐目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议决并监督其执行。

6.出席基金会理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7.每年对基金会检查一次,并根据需要不定期检查。

(三)监事议事规则

1.由监事长主持召开监事会。

2.监事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3.会议内容必须记录,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表决结果和形成决议。

4.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监事签名、记录人签名,并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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