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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05 00:00:00

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2019年12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为加强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增强内部活力,根据基金会章程,制定此办法。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法则外,依本办法管理。

第一条从事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有为教育事业作奉献的精神。

第二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包括北京邮电大学聘用人员(以下简称“校聘人员”)和基金会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自聘人员”)。

校聘人员为北京邮电大学派遣到基金会工作人员,各项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薪酬由学校承担。自聘人员为基金会法人以合同或人才派遣方式聘用的人员,其薪酬、福利、保险等均由基金会承担。

第三条基金会自聘人员须签订试用期进行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予以转正。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聘用,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

第四条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不得敷衍塞责。

(二)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

(三)遵时守纪,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五条基金会实行员工绩效考核,考核办法和考核程序参照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执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等次分为4档: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校聘人员根据《北京邮电大学聘用合同书》,自聘人员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

第六条自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北京邮电大学同类人员标准,并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执行。自聘人员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第七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经2019年12月5日自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执行,原《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人制度》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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