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19年12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布办法》,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信息,是指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所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条基金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四条基金会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等;
(二)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三)基金会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基金会重要的日常工作动态信息,包括本基金会召开的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的人员变动、年检结果、评估结果等情况;
(五)基金会捐赠收入、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以及重要慈善支出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下列信息基金会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学校安全和建设发展的;
(二)涉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者等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捐赠人或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除了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以外的其他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七条捐赠人或受益人不愿意公开的捐赠信息,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则相关捐赠信息均可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途径及要求
第八条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
(一)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基金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开;
(二)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等校内媒体予以公开;
(三)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等媒体予以公开;
(四)通过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基金会每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全文和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十条基金会按照捐赠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提供专项信息报告。
第十一条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需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基金会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应做出答复。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三条基金会秘书处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四条基金会秘书长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秘书处办公室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如擅自公开或泄漏,给基金会或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学校的检查和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2019年12月5日自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执行,原《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公示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