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9年12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为确保基金会运作的规范性,强化基金会自律机制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理事会报告重大事项,促进基金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关乎本基金会利益和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和重点业务。
第二条基金会秘书处需向理事会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 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二)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重大慈善项目等,其中:
(1)重大募捐是指一次性募集超过200万元的活动;
(2)重大资产变动是指发生200万元以上的资产变动;
(3)重大投资是指一次性投资超过200万元的投资活动;
(4)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200万元以上交易及资金往来;
(5)重大慈善项目是指捐赠(资助)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 基金会秘书处主要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
(四) 其他理事会认为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基金会需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 基金会章程修改;
(二)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三) 基金会设立或者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
(四) 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产生重大影响的纠纷、冲突;
(五) 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告的事项;
(六) 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报告要求:及时、准确、逐级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基金会重大事项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项目执行单位发生上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秘书处视情况逐级上报。
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采取书面方式。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按规定报告。
第六条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经2019年12月5日自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执行,之前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