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为规范和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三证合一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金会法人证书是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基金会颁发的、确认其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二条基金会法人证书正、副本由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保管。
第三条基金会法人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有特殊情况,必须由保管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使用。
第四条使用证书需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范围使用。
第五条基金会一般只提供证书副本复印件。使用需经得秘书长同意,重大事项须由理事长批准,或由理事会审议经理事长签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如需借用证书副本或在证书副本复印件上加盖基金会公章,须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秘书处报请秘书长审批。重大事项须由理事长批准,或由理事会审议经理事长签批后方可使用。借用副本的还需写明借用期限及归还日期。
第七条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法人登记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因此对基金会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基金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经2019年12月5日自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执行,原《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证书、印章管理规定》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