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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1 09:13:57

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2021 10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提升基金会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秉持“规范、透明、效益、安全、服务”的总方针,积极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对捐赠项目的有效管理,提升基金会公信力,促进基金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实施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基金会的工作计划,进行项目策划、捐赠协议审核与立项审批;

(二)完善和审核具体项目管理和实施办法;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确保项目质量;

(四)协调项目执行部门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捐赠项目的设立

第四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校园基本建设:支持学校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校园景观建设等;

(二)学校发展项目:支持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三)学生发展项目:支持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创新创业实践、学生文化艺术社团建设、国际交流、综合素质拓展等;

(四)教师发展项目:支持奖教金、讲席教授、青年教师研究、教师海外研修等;

(五)院系发展项目:支持院系的学术科研、人才培养、软硬件设施等建设与发展;

(六)校园文化项目:支持学校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校友会开展工作等;

(七)爱心帮扶项目:关注和帮扶学校因重大疾病的困难学生和教职工;

(八)社会公益项目:支持社会弱势群体、扶贫济困、重大灾害救助、脱贫攻坚等的相关公益项目;

(九)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五条 捐赠项目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有利于北京邮电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学校更好地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有利于整合学校资源,促进学校与社会合作,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四)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与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条 捐赠项目的分类

(一)根据捐赠用途限定与否,分为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人限定捐赠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捐赠资金和物资;非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人未限定捐赠用途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会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资资金和物资。

(二)根据基金使用方式,限定性捐赠可以分为留本基金和非留本基金。留本基金是指本金不动,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支持项目的开展;不留本基金是指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七条 捐赠项目的立项

限定性捐赠项目在捐赠协议签订后,由项目执行部门到基金会办理捐赠项目立项备案手续,填写《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立项申请表》。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相关部门向基金会提交项目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项目执行部门到基金会办理捐赠项目立项备案手续,填写《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立项申请表》。

第三章 捐赠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项目执行部门负责捐赠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对项目执行承担责任。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基金会备案。

第九条 捐赠项目的执行应符合捐赠者意愿。捐赠方要求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的,应由项目执行部门负责拟定,基金会审核。

第十条 项目执行部门应及时向基金会和捐赠方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须在一个月内向基金会提交《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结项表》。

第十一条 捐赠款一律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按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和专项管理。捐赠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支出审批权限按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办理。项目经费使用中发生的所有经济合同,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限定性捐赠资金原则上应提取项目执行管理费,提取原则如下:

(一) 管理费按照单笔到账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提取

单笔到账金额(万元)

提取管理费比例(%

100(含)以下部分

5%

100-500(含)部分

4%

500-1000(含)部分

3%

1000以上部分

2%


1. 留本捐赠资金不提取项目管理费;(二) 以下情况不提取管理费:

2. 学生奖助学金、教师奖教金、学生活动、基建项目、爱心帮扶、社会公益项目的捐赠款,不提取项目管理费;

3. 符合捐赠配比条件,且单笔到账金额小于11万的捐赠款,不提取项目管理费。

(三) 特殊捐赠项目的管理费,按基金会理事会决议或秘书长批示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需改变捐赠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项目执行部门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用途或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剩余资金用于其他公益目的。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反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捐赠项目履行监管职责,对校内开展的资助活动进行指导,项目执行部门须协助基金会做好捐赠项目监管。

第十六条 基金会统筹管理捐赠项目执行和反馈工作,项目执行部门应对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汇报,填写《教育基金会项目实施情况反馈表》,或根据捐赠方要求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于每年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接受监事和校内外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基金会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情况严重者,将暂停或者终止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211229日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并执行,之前制度废止。


附件1:《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立项申请表》

附件2:《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实施情况反馈表》

附件3:《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结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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