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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报销票据说明

发布时间:2020-12-17 14:25:15

(摘自《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报销手册》)

(一)票据

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票据必须真实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并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可以报销的票据

发票:须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并标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及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常见的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收据:财政部门印制、盖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及加盖开具单位的结算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的票据,常见的有:非税收入(电子)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不能报销的票据:

Ø 假发票、假收据。

Ø 过期或已被禁止使用的发票或收据。

Ø 不合格发票(或收据):指没有标记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章或未加盖发票开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的票据,以及其他不规范票据。

Ø 用于个人娱乐、消费的发票(或收据):如康体、娱乐、健身中心开具的票据;购买箱包、药品、服装、儿童用品、家具、家电等私人用品的票据。

Ø 发票开具内容与经营范围不符的发票(或收据),如药店、服装店开具的“办公用品”、“材料”等。

Ø 各项内容填开不完整、金额大小写不相符或者有涂改的发票(或收据);二维码等信息打印不全的电子发票。

Ø 残损票据:如缺少金额、日期、税务或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等的发票(或收据)。

2.发票基本信息:

发票抬头: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110000500313118R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新街口支行

0200002909089022370

单位地址及电话: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北京邮电大学明光楼509 /010-62283278

(二)合同及发票明细

对于附件中需要提供合同的报销业务,合同的签署须遵照《北京邮电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发〔201968号)、《北京邮电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013号)中的相关规定。两万元(含)以上的经济业务应签署合同;合同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合同上必须由双方法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盖章。

对于附件中需要提供明细的报销业务,应在发票上列明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一万以上(含)的发票,需提供发票所属税务机关的验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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