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公布北京市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第二批)
京财税〔2018〕2406号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京财税〔2016〕29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北京市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
50 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公布北京市2016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京财税〔2017〕654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京财税〔2016〕29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北京市2016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2016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33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公布北京市2015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京财税[2016]612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税[2016]29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北京市2015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北京市2015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28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应是在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扣除,超过l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捐赠税前扣除办理手续:
1、捐赠者向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加盖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企业纳税申报时,出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捐赠税前扣除办理手续:
以纳税人向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为例,个人捐款免税办理手续:
1、捐赠者向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加盖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
2、捐款人及时将捐赠票据原件及复印件送本单位财务部门(扣缴义务人);
3、财务部门(扣缴义务人)按税收相关政策规定计算捐赠者允许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无扣缴义务人的,向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后,在当期按照税收相关政策规定计算个人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4、税务部门据此在扣缴申报或个人自行申报时,对捐赠个人允许税前扣除。
5、原始收据由单位或捐款人妥善保存备查。
咨询电话:
分局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六区五号楼四号
| 84223607
|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珠八宝胡同23号
| 62267934
|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一号
| 64919382
|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 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操场乙3号
| 62868814
|
崇文区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税政一科
|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
| 51693068
|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 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北口德泉胡同10号
| 83543721
|
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 北京市丰台区泥洼路甲6号
| 63829044
|
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路28号
| 68830145
|
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5号
| 69846404
|
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 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路40号
| 81545546
|
大兴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 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路11号
| 69256688-6093
|
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 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16号
| 69741857
|
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 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大街1号
| 69361017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业务科
|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1巷8号
| 80341975
|
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 北京市顺义区新顺南大街35号
| 69420424
|
延庆县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 北京市延庆县庆原街4号
| 69146404
|
怀柔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 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大街17号
| 69620204
|
平谷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 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5号
| 69972540
|
密云县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 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鼓楼东大街7号
| 69042709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西客站分局业务科
| 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0号
| 63345852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业务科
|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甲3号
| 67874981
|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当年向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捐款的纳税人,必须在次年4月底前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申报。
》